2024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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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大意駕駛應與酒駕同罪
AUTONET記者:吳煌棋(01/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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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孫女孫穗芬在前往機場途中遇上車禍,經過醫院全力搶救仍然未完全脫離險境,而肇事駕駛很不幸地已經離開人世,讓2011年的開春多了幾份遺憾。據媒體報導,此次事件可能是因為肇事駕駛因為跨年精神不濟所引起,但不論肇事原因為何,悲劇已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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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研究顯示,人類在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當中,不論是以時速10km/h或以時速100km/h駕駛車輛時,反應速度相差無幾,再加上踩下煞車、轉動方向盤等動作,直到車輛完全停止已經又過了數秒、前近數十公尺,而且緊急應變是否得當還要另當別論,所以開車其實是件相當費神的事,無時無刻都必須保持專心。

因此不論是開車打手機、拿東西、精神不足、超速行駛等足以讓反應時間不足的狀態,引發交通事故的機率極高,在喝酒之後,視線模糊、反應速度明顯變慢,更是不可能專心開車。

立法院於20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明定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55mg/L,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0.11%,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對於開車打手機,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如此可能造成行車安全影響的罰則其實太輕。

更何況,除了酒駕與開車打手機之外,拿東西或精神不足等狀況開車也很容易造成行車事故,一不小心就會造成人員或財產的損失。或許,將這些均歸列為「大意開車」的細項,予以重罰與嚴辦,會讓台灣的行車環境更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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