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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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路權分清楚,行人違規要重罰!
AUTONET記者:蔡致堅(12/0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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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要穿越馬路必須走斑馬線,這可是從小學校不斷教育我們的玩意,然而常見不少行人因橫越馬路釀成傷亡的事件,多數人都為死傷者惋惜,並對肇事者大聲撻罰,但沒有一個駕駛人或行人願意發生悲劇,仔細分析起來,似乎違規的是行人而非駕駛人,既然法律都有路權劃分,何以到頭來還是駕駛人的錯?

台灣的法律,幾乎離不開「情」、「理」、「法」,法規似乎擺一邊,舉例來說若行人未走斑馬線穿越馬路造成意外,幾乎都是開車騎車者的錯,毫無保護的行人必然成為弱勢的一方,然而咱們的法務部可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尚有明確規定,將行人的路權明白地寫成「白紙黑字」。

根據法務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章中規定: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5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第136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 ,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但從不少交通意外事故的判決中,有多少法官會遵循法務部所誌定的規則與標準判刑?正因為大家多同情弱勢,使得民眾認為「車輛禮讓行人」是理所當然,縱使行人違規開車者依舊要讓。說穿了就是規定罰款金額太低,甚至也無須承擔任何罪過。以法務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看,穿越馬路罰新台幣300元,區區300元能圖一時之便,便宜啦!難怪穿越馬路者如此多,如果是新台幣30000元外加拘役之類,你看看會不會有人敢隨意橫越馬路。

法務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中也規定罰款金額: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第81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其實路權早有嚴格規定,實際上民眾心存僥倖,總認為不會這麼倒楣,萬一發生意外後悔都來不及,當然執法單位與法律必須對此更為嚴苛,施以重罰,別再受到那些衛道人士與民意代表的壓力,畢竟要創造安全且守法的社會,強勢的公權力有時還是必要;但先決條件是…請政府相關單位先給人民舒適、便利、無障礙的空間,而不是花大錢讓特定廠商施工那些重看不重用的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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