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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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市區車輛常見濫用燈具,台灣執法者怎不挑這軟柿子?
AUTONET記者:林維政(05/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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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正面遇到這樣的燈光、想要不被閃瞎也很難。
 
不知道讀者是否有如此的經驗:明明就是在市區燈火通明的道路上,偏偏對向來車硬是開著遠光燈及霧燈大辣辣地迎向前來,此時只感覺眼前一片空白、有種被閃瞎的感受,此時心理除了OOXX、順便祈禱在這瞬間不要發生什麼意外才好之外,好像也不能怎麼樣?

不過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而所謂的正確燈光使用時機,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的規定: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此外,近來在中國的三線都市以上,交通公安以一人手持攝影機蒐證、數人負責攔停開單的方式,開始積極針對在市區中違規使用遠光燈、霧燈的駕駛人進行開罰,每次開出150至200元人民幣不等的罰單、同時並對違規駕駛人記點一點,雖說金額並不頂高,但總是對交通安全有著些許幫助;相較之下,台灣警方對於此方面的開罰似乎就沒這樣積極,或許是因為此項違規積分不夠高?抑或是容易受到關說壓力?畢竟在例行夜間臨檢時就可輕易辦別所攔停的車輛是否有正確使用燈光,比起在暗處進行偷拍蒐證,這種罰單可就好開許多,且所引起的社會觀感也較不會有負面影響,更對交通安全有所助益,在此也同時提醒讀者朋友們正確使用燈光,絕對是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的安全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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