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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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用路人違規都要罰!
AUTONET記者:蔡致堅(07/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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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用路人,不僅止於開車、騎車者,連行人也算在內,只是從過去到現在,鮮少…應該說幾乎沒有見到行人違規造成意外而受罰,發生交通意外幾乎都是開車或騎車者的錯,但這樣的法律公平嗎?

自從人類的行動載具從獸力進入到內燃機年代,除了污染越來越嚴重、天然資源消耗更快外,危險性也跟著增加,以肉身和金屬之間的衝擊,往往是「肉不敵金」,尤其隨著車輛性能不斷提升,交通意外事故發生比例更超越汽車尚未發明的年代,對於所有用路人來說無疑是一大危機,當然也因此要有罰責和規範,否則大家都胡搞一通,開車、騎車者和行人都「自我感覺良好」,沒有意外那才奇怪。那麼就回到罰責本身,雖說法律都有規定所以用路人必須遵守的法條,甚至還祭出罰責,但仍舊有不少頗具爭議性的交通意外事故發生,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行人違規造成車禍傷亡,受罰者卻是開車和騎車者,這…有公平嗎?

其實最常見的事故,就是行人未依規定走斑馬線穿越馬路遭到車輛撞擊,浪費雙方時間、金錢甚至寶貴生命,開車騎車者也要吃上罰單,理由是沒有注意行人,但我們的交通法規可是有明確規定,行人不可穿越馬路,必須走斑馬線,既然有規定,何以要處罰開車騎車者,難道說行人就不是用路人?因為自己違規而造成意外就不用付任何責任嗎?這點在美國、歐洲甚至日本等先進國家可是行不通,只要是用路人一但違規就是重罰,造成意外發生傷亡家屬還必須賠償,完全將「理和法」擺優先;反觀台灣,表面上很先進,實際上道德水準並不高,恐龍法官與民代關說猖獗,導致所有法律都依照「情、理、法」排序實施,這下好了,違規者宛如受害者,也就影響法官判決。嚴格來說,只要是用路人就必須遵守規定,違規…就給予罰責,先決條件是那些打著人權口號的「衛道人士」,以及為了選票必須做好選民關係的「民代們」最好閉嘴,否則法律就形同虛設,受苦受難者仍是無助的小老百姓。

正因為用路問題和糾紛頻傳,使得聰明的業者就推出如「行車紀錄器」這種玩意(我本人對於行車紀錄器非常認同,但對於使用者行為卻不以為意,凡事就po上網,造成社會亂象),一來可當作呈堂證供,二來可保護彼此權益,至少面對恐龍法官還有些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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