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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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方向燈絕對是「標配」,且還有使用須知!
AUTONET記者:張振群(09/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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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汽機車方向燈的使用,即便是老生常談且無痛呻吟,但駕駛人始終在路上都會不經意被這圈套給逮到。近年來台灣交通在行車紀錄器普及的態勢下,部分駕駛者不僅沒有更當心行車狀況,更依然我行我素罔顧其他用路人權益。而相信最多時候所遇到的,就是看見前車方向燈亮起,同一時刻車輛就跟著偏移。即便這位駕駛者已經非常標準使用方向燈功能,但方式不對仍會造成後方車輛的困擾。

在眾多車禍糾紛中,時常出現的字句為「我有打方向燈了,為何周圍、後方車輛還是…」等類似的案例出現。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中有明訂:
一、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m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m至60m處,換入慢車道。
二、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m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或許有人會問,因為市區街道擁擠且巷弄緊鄰,路口與路口之間差距甚至差不到20公尺,那又該如何去應變呢?對此高雄市監理所解釋,方向燈閃爍的次數至少要達10下以上,前3下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4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3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如此一來就能讓後方車輛有充足的時間來反應。

只是話又說回來,駕駛者對方向燈的警覺性夠不夠高,或者前方車輛已經打方向燈卻依然不予禮讓的態度與否,都決定了方向燈是否成為安全行車指標的重要環節。而這一點就非常需要所有的用路人來遵守,無論是提早打方向燈告知周圍車輛,或禮讓轉彎、變換車道的正確態度,都能讓行車環境更安全且充滿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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