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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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為保障大客車乘用安全,北市交通局特提供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與相關注意事項
AUTONET記者:盧佛青(11/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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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覽車的牌照顏色為紅底白字;公路(國道)客運車牌照為綠底白字。
(二)車身標示與乘車處或乘車站牌標示公司名稱相符。
(三)車廂下方沒有設置座椅。
(四)安全門位置明顯且能正常開啟,安全門通道暢通無阻。
(五)車上配有車窗擊破裝置。
(六)車上配置有效期限內之汽車用滅火器。
(七)儘量選擇車頂具有逃生口者,倘於翻車時有較多逃生途徑。
(八)選用車輛重心較低者,行車較穩定。

二、訂定契約(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契約要求重點如下:
一、選搭營業大客車簡要判斷要領:
(一) 公司行號(限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單位。
(二) 車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
(三) 車輛車齡、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記錄。
(四) 駕駛員駕駛經歷:至少應有三年大客車駕駛經驗。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 其他附加 賠償約定,其保險有效期限應逾越租車期間。
(六) 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之安全設備。
(七) 備用車:建議租用車輛達十輛以上時,可要求業者多提供一輛備用車資料,以備出發當日接車檢查更替之用。
(八) 調用其他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明之條件。
(九) 出發前兩天業者應配合事項:如提供駕駛員姓名、車號、每輛車座位數等資料,作為安排座位及接車時使用。
(十) 約定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應接受隨車領隊實施酒精檢測,確認未超過標準,方得行駛。檢測未能通過時,依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
※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及租車期間之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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