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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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汽機車怠速3分鐘開罰,執法何其不易!
AUTONET記者:洪士耕(06/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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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起,依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汽機車怠速超過3分鐘將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開罰首日並已發現多起怠速未熄火案例,雖然依舊多以勸導為主,但仍可見此一條例與多數駕駛人過去的用車習慣相牴觸,可以想見未來一旦確實執法,將會有許多民眾的荷包陷入失血困境。

除此之外,由於夏日以至,地處亞熱帶的台灣,盛夏氣溫往往高於攝氏30度,倘若汽車怠速熄火而停止空調運轉,乘車舒適性想必也會大受影響,如果位在車站、學校或醫院的臨時停車區,駕駛停等時依據規定必須留在車上,炎炎夏日將車輛化作一座〝鐵製烤爐〞,對駕駛而言不啻為一大酷刑。

除了與駕駛人過去的用車習慣大相逕庭,執法面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根據規定,稽查人員必須手持檢測器,站在汽機車的排氣管後方連續監測3分鐘以上,確認排氣風量及溫度(60度以上)確實達到違規標準,才算是完成蒐證程序並能開罰。不過一來稽查人員必須不畏寒暑,和泡泡麵一樣〝分秒必爭〞的計算時間,三分鐘一到才可開罰;二來稽查人員於車後方的蒐證過程間,汽機車駕駛人很難不察覺並予以迴避,讓稽查人員陷入〝白做工〞窘境;三來倘若駕駛人真的未發現稽查人員存在,突然進行緊急倒車動作,更讓稽查人員有受傷風險,屆時勢必又將陷入法律糾紛。

近來節能減碳風潮盛行,兼之燃油價格高居不下,政府藉由「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強制限制汽機車怠速行為,原可說是一項立意良善的環保法規;然而正因油價高漲,相信大多數老百姓也會心生警惕,不會任憑汽機車空轉耗油;與其透過〝治標不治本〞的怠速開罰條例,政府也應從政策面及基礎建設加以提升,例如交通號誌時制最佳化或號誌連鎖,亦或落實環保教育、提升環保意識,而非一味將責任丟給人民,以及增加基層公務人員的負擔,相信長遠下來會是更有效的作法。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三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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