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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三月五日開跑,傳統觀念能否打破?
AUTONET記者:蔡致堅(03/0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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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加入WTO之前,曾承諾許多事情,其中關於外商投資租賃服務業一事,更在商務部首肯後,已於三月五日正式實施,這對當地來說確實是一大挑戰,因為在過去,租賃似乎僅限於歐美先進國家,台灣則在這幾年才較為人接受,對於中國大陸,那可算是全新的嘗試。

依據中國加入WTO承諾,租賃服務業(rental and leasing services)須在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資設立獨資子公司。對岸商務部為履行其WTO承諾,已於日前公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作為外商設立租賃公司的依據;該辦法訂於2005年3月5日起施行。依據該「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外商將可獨資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與「融資租賃業務」。其中外商投資「租賃業務」公司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只需符合其公司法規定即可;若欲投資「融資租賃業務」公司,最低資本額需達美金1000萬元。

此外,申請設立租賃公司之審批許可權,亦將由地方負責。至於申請提供租賃服務外商的總資產門檻,該管理辦法亦比照其WTO服務業承諾表,以美金500萬元為下限。據國內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分析,由於租賃已成為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極為重要的企業資金來源,故中國商務部開放外商獨資經營租賃業,將可為台灣租賃業者與大陸製造業台商帶來諸多實質利益。對於台灣經營租賃業者而言,赴對岸獨資設點將可擴大服務對象,特別是需要融資租賃服務的大陸台商。同時,在中國設點亦可進一步掌握台灣現有客戶在對岸的營運狀況,降低授信風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亦分析,在大陸設廠的製造業台商,也可望隨之受惠。

首先在資金需求方面,在當前台資銀行業仍無法在中國設立分行的限制下,租賃業者的登陸可在某種程度上滿足相關台商的融資需求。其次在產品銷售方面,由於營業用車輛、工程機械、飛機船舶、醫療設備、通訊與資訊設備等昂貴商業動產,在許多國家都是透過租賃公司的購買,再租予實際需要的業者。故在各國租賃業者登陸之後,預期將於當地採購作為租賃標的之相關產品。因此,生產汽車、機械、工具機等產品的台商,倘若能與租賃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亦可進一步擴大市場。目前中國融資租賃市場參與者,僅有銀監會監管的12家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所監管的30多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據大陸媒體報導,2003年中國市場租賃總額僅有人民幣170餘億元,租賃率僅達1%,相較於已開發國家租賃總額可達GDP的兩成,大型設備租賃甚至可以占其流通量的八成以上,中國租賃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未來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醒有意前往大陸經營租賃服務的業者,雖然中國官方對租賃業採取「對外開放、對內限制」的有利外資管理方式,但由於承租人的債信無法評估、出租設備的權益沒有保障、標的物回收殘值難以計算等因素,導致租賃公司面臨極大的信用風險;甚至租賃設備遭承租方非法變賣,或被作為銀行抵押物的案例也屢見不鮮,這些都是過去外資租賃業在大陸所遭遇的困難。租賃已成為現代商業融資的新興模式,但中國商業文化對於租賃仍普遍存有陳舊的觀念,許多企業與個人尚有「租不如買」、「租東西沒面子」、「製造商搞租賃是不務正業」的想法,思維仍停留於以買斷為主的原始階段,這也是台商赴中國經營租賃公司勢將面對的市場文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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