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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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規定怠速求環保,不是幾分鐘的問題
AUTONET記者:吳煌棋(08/1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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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今年四月底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全國機動車輛如汽、機車怠速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時間,將處新台幣1500元到6萬元罰鍰。近日環保署更宣佈已完成「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草案,明訂特殊需求車種排除條款,氣溫30 度以上免罰,開公聽會研商後,於101年三月實施。如此法規單純地從環保與節能考量出發絕對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何兼顧用路人的權益,仍有相當的模糊空間存在。

不同於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需依規定繫上安全帶之規定,或者是騎乘機車一定得配戴安全帽之規定,全然是為了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著想,「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則是以環保節能為訴求,希望能夠藉此改善空氣品質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據聞救護車、吊車和新聞轉播車、大客車等均不在「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此限,但個人覺得救護車有其重要使命存在,但所有的官方或民間用車必需一視同仁,至少得提出可受公評之「豁免理由」,否則會引起不公平之鳴,更何況許多大型機具,明顯地在運作時帶來陣陣難聞的廢氣味與噪音,為何可以豁免在外,反而是受到嚴格監督的一般汽機車需要遵守?

不論未來此辦法的規定如何,對於執法人員也會是一項難題,因為汽機車數量如此之多,如何能夠公平地執法,如何令人心服口服都會是問題,相信會是以「殺雞儆猴」的成份居多。再者,氣溫30 度以上免罰?莫非29.9度就不算是高溫?也只能說苦了相關單位在思考法規時所費的心力。

沒有人不希望空氣品質變好,「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會是台灣環境改變的一個契機,但是個人認為重點還是在用路人的環保節能觀念,而不是在那關鍵的3分鐘或其他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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