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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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人民無法取信法律,卻也無法改善偷竊惡習
AUTONET記者:Ray(10/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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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這社會中聽見汽、機車失竊的新聞早就已經不是甚麼新鮮事,只是有時候從社會版小新聞的描述中看見竊賊失手然後被車主或民眾毆打的案件,身為一般市井小民的一方當然連聲叫好,大喊爽快甚至覺得不打不痛快,就是要給竊賊一個教訓,只是要是鬧出了「人命」那…真的就是對的嗎?

這案例發生在台中,一名沒有前科的民眾幫車主抓汽車竊賊,沒想到制伏之後他抓住被害人之手,壓制被害人反抗讓車主用力毆打,最後此竊賊內出血量高達二千毫升導致死亡。但此位民眾卻被法官依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讓許多人感到唏噓且認為以後社會大眾以後看到小偷,還是別多管閒事以免惹禍上身。

先從車主角度論說起,假使他是一位每天努力上、下班然後省吃儉用存錢,終於在數年後用貸款買了一部車,卻無法擁有安全的停車位。又眼見太多失竊車輛一去不復返的案例,使得內心相當徬徨無助,又恰好碰上竊賊在作案的同時。憤怒的情緒當然是無法用言語來形容,無論有沒有先報警一定要其他幫手來抓這竊賊。只是這竊賊不肯就範又想要逃脫,甚至作勢攻擊車主以及其他人,就在人數眾多的優勢下竊賊被狠狠修理了一頓。但這名竊賊卻在數日後因嚴重內出血過世,而此幫手卻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此時,許多人的想法就是這是「自我防衛」啊!為何要判這麼重的刑罰,法官則表示開始毆打時,應認僅有教訓之傷害犯意, 但仍持續抓住被害人之手壓制被害人反抗,猛力毆擊被害人胸、腹部等處,最後對方重傷死掉已經逾越正當防衛之意思。

回過頭來想想竊賊雖然可惡,但最後的結局卻是有違一般民眾正義觀感。但就單純以傷人致死的罪名來說,加害者的行徑當然不能被正義化,雖然竊賊採用不正當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最終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當人民財物總是無法安全擁有,慣竊者就算經過刑責依然沒有改過持續偷竊,再加上總是警方總是在竊盜案件上總是給予受害者一個最好的結果。到最後當然會使人民對於這些人越來越憤怒,甚至認為法律已經無法約束他們,還倒不如自己來給他一點顏色瞧瞧,輕則傷害、重則致死,然後不斷惡行循環下去。敘述至此顯然已經知道問題出自於哪邊!但身為一般市井小民的我們,遇事就必須按照「法定流程」來處理,除此之外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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