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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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怠速三分鐘,今起正式開罰!
AUTONET記者:洪士耕(06/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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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空氣污染,經過自2012年3月1日起至今、為期3個月的的宣導期,今天(6月1日)起汽機車怠速超過3分鐘正式開罰!無論是機車、汽車或是大型車輛,只要原地停止超過3分鐘而未將引擎熄火,將處於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於此一條例與多數駕駛人過去的用車習慣相牴觸,AutoNet汽車日報在此提醒駕駛人要特別注意。

根據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由環保署訂定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凡是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當關閉引擎,否則將予以裁罰,機車罰鍰1,500元、小型汽車罰鍰3,000元,大型車罰鍰5,000元,未依要求改善者還可按次處罰,罰鍰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機車最高可罰款至15,000元,小型車最高3萬元,大型車最高6萬元。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正式執法後,未來主要稽查重點區域為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及大型購物中心。但是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得以避免開罰,此外作業中之特種車,包括吊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冷凍車、冷藏車、貨櫃車、新聞轉播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亦不予開罰;同時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也能免於怠速三分鐘條例。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三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各國怠速熄火政策簡述(引自蕭羽媛《存活分析法應用於機車紅燈熄火行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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